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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19

亳州市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

为科学有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强项目管理,亳州市日前印发了《亳州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要对全市范围内采矿权已经灭失、现状为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且明确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各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规范管理,确保修复治理成效。

《制度》明确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修复工作。要积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

《制度》强调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生态环境状况、利用潜力等进行全面核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录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纳入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数据库中的废弃矿山分类建立项目库,适合自然恢复且无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纳入自然恢复项目库;具备区位、资源优势,可实现市场化综合利用的废弃矿山,纳入市场化项目库;拟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废弃矿山经省级审查同意后,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库。

《制度》要求

矿山修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修复方案及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并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部门审查,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需对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治理范围、预期治理目标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须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同意。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工程设计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市、县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市场化修复项目工程设计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及废弃土石料等资源再利用的项目,生态修复项目主体需编制资源利用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矿山修复方案及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采取调查、座谈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制度》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法人,代表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对外承担各类法律事务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财政补助类和自然恢复类项目法人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担任。市场化修复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同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及实施效果等负责。项目隐蔽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修复工程整体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形成竣工报告,并按项目类型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制度》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在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中实时填写和上传经审定的数据和影像;应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涉及财政出资的项目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